English

上海拒绝涉外月老

1998-12-17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涉及外国人、华侨、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、澳门地区居民、台湾地区居民的婚姻介绍活动。这是上海市从本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《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、华侨、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》中的核心内容。

法规明确规定了上海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婚姻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完成审查,并书面通知男女双方当事人,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婚姻登记。男女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共同到市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或离婚证。

摘自《服务导报》

手机光明网

光明网版权所有

光明日报社概况 | 关于光明网 | 报网动态 | 联系我们 | 法律声明 | 光明网邮箱 | 网站地图

光明网版权所有